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 孫振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義軒 即被繼承人 林達凱 之繼承人、 林采婕 即被繼承人林達凱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等,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為證,惟相對人林達凱已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2日死亡,是經本院於111年9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提出被繼承人 林達之 最新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請依林達凱之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製作最新繼承系統表)二、確認台端民國111年8月8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林達凱之配偶 劉芯 語是否有繼承權?」,此通知書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雖聲請人曾於111年9月19日來電向本院稱會盡速補正,然迄今已逾1個月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述,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聲請之正確相對人為何,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