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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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撤緩毒偵字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志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李志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邊,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針筒滲水混和後施打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月21日下午4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崇安街口闖紅燈,而經警於翠亨南路與中平路口攔查,因志雄身上有酒味,且經警以電腦查悉為毒品人口,李志雄即同意搜索,並主動從上衣口袋中取出施用所餘之海洛因殘渣袋1包(驗前毛重0.172公克)及使用後針筒1支,交予員警查扣,暨向警自承施用毒品,並同意警採尿送驗,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酒駕部分,另經本院107年交簡字第626號判處徒刑3月)。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限制。
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坦認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照片、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及使用過注射針筒、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同時犯上開2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9月(第一案)、10月、10月,定應執行徒刑1年7月(第二案)確定,第一、二案接續執行,105年12月30日假釋出監,並於106年8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案查獲經過,詳如前述(參被告警訊筆錄),符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減刑,並先加後減。
四、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自戕健康未害及他人。兼衡本案撤銷緩起訴處分前,被告已實際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台幣2萬5千元(107年緩字1758號卷附高雄地檢署收據)。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查獲經過(未經監聽及聲請搜索,交通違規為警盤查即坦承吸毒同意採尿,未浪費檢警司法資源。量刑應低於經監聽、搜索、檢察官核發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尿之情形)。暨考量被告因另案多件施用毒品在監執行(卷附前科表所載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10年3月12日),加計本案刑期,已有相當期間令其反省戒毒。又施用毒品較不易於短期內戒除,若因短期內多次施用毒品就量處或合併酌定過高之刑,則相較於強盜、搶奪、竊盜、詐欺、販毒等犯罪,顯有輕重失衡之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海洛因殘渣袋1個(驗前│107毒偵字569卷49頁鑑定書│││毛重0.172公克)││├─┼───────────┼────────────┤│2│針筒1支。│警卷18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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