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陳昭岑 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為被告,亦未表明其代表人姓名: 游彤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