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20號聲請人陸軍裝甲五八六旅代表人 孔乃德 訴訟代理人 李偉宏 相對人 卓志峯
卓秀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28條之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卓志峯、卓秀金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及執行名義(即志願書、保證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日以函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函已於同年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