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謝玉潔 相對人 何明雄 即佳鑫婚禮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願意給付勞方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6年1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新台幣(下同)32,000元,並同意於106年
1月25日匯付伊指定帳戶,惟相對人迄今全數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
6年1月18日高市勞關字第10630521200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依該次調解紀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此有聲請人陳報之指定匯款帳戶資料可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