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楊絮 如相對人即債務人 辛佩羿 律師(即 林爵祿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爵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仟陸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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