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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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0號聲明人即原告 陳順洲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相對人 林黃秀雲 (即 林江洋 之繼承人)
林俊吉 (即林江洋之繼承人) 林淑惠 (即林江洋之繼承人) 林俊祥 (即林江洋之繼承人) 林俊宏 (即林江洋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林江洋之繼承人林黃秀雲、林俊吉、林淑惠、林俊祥、林俊宏為被告林江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江洋已於本件起訴後即民國108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林黃秀雲、林俊吉、林淑惠、林俊祥、林俊宏等人,嗣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佐。經核其聲明於法洵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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