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49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相對人 許金
許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如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聲請人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鈞院107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60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既經第一審判決確定其費用額,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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