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鄧曉玲
莊淳皓 莊淳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被告 吳駿松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15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