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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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44號
聲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羽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向新竹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三、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聲請狀聲請事項載利息起算日為自裁定送達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