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派松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派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派松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7日送監執行,茲經陳奉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湘雲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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