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記事本(六合彩賭博帳冊)壹本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韋所涉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1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記事本(賭博帳冊)1本,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家韋因賭博等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以101年度偵字第81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在案,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該緩起訴期間亦已期滿一情,此經本院核閱前開101年度偵字第819偵查卷宗,及同署101年度緩字第1125號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之帳冊1本,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已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甚明(見偵卷第17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