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85號聲請人 陸婉華 即新加坡商阿克蘇諾貝爾汽車修補漆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就任為新加坡商阿克蘇諾貝爾汽車修補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新加坡商阿克蘇諾貝爾汽車修補漆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