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聲字第 8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8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嘉祥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