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3號債權人 趙尤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計算借款100,000元,匯款79,000元間差額之利息計算式,如逾年息20﹪,則逾年息20﹪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並計算如依年息20﹪計算利息,扣除107年度1月前積欠之利息後,餘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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