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497號債權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洽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魏洽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