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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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0號債權人 裴虹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姚木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與債務人姚木榮間約定利息、違約金、及如有任何一期應繳利息而未能給付時,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
二、承上,如台端與債務人約定以「台端與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間之借貸契約」為利息、違約金及加速約款之約定,請併提出台端與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間之借款契約。
三、承一、如台端與債務人「非」依「台端與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間之借款契約」為利息、違約金及加速約款之約定,則台端請求自107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