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債權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7年3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㈡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97年3月2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