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乙○○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治國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甲○○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治國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固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2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惟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之訴訟費用為另案假扣押裁定之裁判費,非94年度訴字第2202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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