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330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三○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479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89年度存字第34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陸續變更提存物,現依94年度聲字第1424號裁定提供面額1,000,000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編號D100272)為擔保,並以94年度存字第3302號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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