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簡字第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王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簡字第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3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沈依陵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6,848元,及其中187,048元,
應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並減縮聲明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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