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原告甲○○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輝豪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刑事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29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映鈞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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