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914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70元,及其中之33,324元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