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28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53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嘉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醉酒駕車經法院判刑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猶於服用酒類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漠視自身及公眾之安全,甚屬可議;並考量被告經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622,騎乘機車○○於鄉鎮道路並自摔受傷之情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職業「技術員」,教育程度「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3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0537號被告 洪嘉蔋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嘉蔋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許止,在其友人位於彰化縣○○鎮○○路住處,飲用啤酒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鎮○○里○○巷0號住處。然於同日晚間8時52分許,在返家途中,行經彰化縣○○鎮○○路某產業道路時,因不勝酒力而自摔在該處水溝旁。經警到場處理,並由二林基督教醫院醫護人員於同日晚間9時22分許,在該醫院內對其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為162.2mg/dL(為百分之0.1622),已達百分之
0.05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嘉蔋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二林基督教醫院檢驗醫學科106年9月20日檢驗報告單、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及現場相片等在卷可憑,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8日
檢察官林子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惠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