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被告竹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與被告所簽訂之不動產仲介契約。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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