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沁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沁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童綜合醫院重大傷病診斷書
、身心障礙手冊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4、
95年度稅務電子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再本件聲請
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