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9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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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9920號
原 告 東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零捌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叁
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本件請求權之依據、系爭支票發票
日,另附繕本一份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