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9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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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9920號
原   告 東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零捌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叁
  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本件請求權之依據、系爭支票發票
  日,另附繕本一份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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