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二0六九二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二八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0年十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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