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告 葉寶琴 上列原告葉寶琴與被告 魏幸紅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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