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冠廷 訴訟代理人 吳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錦淜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856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可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