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 張志明
張映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鳳英
張素嫻 張志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許雪美 被告編號A1至A31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以外A1至A31之真正姓名與其真正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除被告甲○○以外之其餘被告,均未記載其真實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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