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犯連續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三0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