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甲○○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五二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