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採尿時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時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六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