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戊○○原名 張麟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戊○○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陳其與配偶共同經營振晟企業社,從事紙箱加工之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元等情,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債務人所經營之振晟企業社課稅資料,債務人自陳每月平均月3萬元乙節,應非子虛。從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二)次觀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方案),係以一個月為一期,債務人依其子女成長狀況與家庭開支增減之情形,將更生方案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7,500元;第二階段為第
25期至第60期,因債務人之長子 張景凱 成年(民國81年出生),債務人將清償數額提高至每期清償10,500元;第三階段為第61期至第96期,因長女 張雅婷 成年(85年出生),債務人願再提高清償數額至每期清償13,500元,清償總額達1,044,000元,占債權總額29.56%。是債務人依其家庭狀況,提出三階段之更生方案,亦足徵債務人確有清償其債務之誠意。
(三)末查,系爭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元,又其名下並無可資變價之動產及不動產(99年2月11日列印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參),且需與配偶共同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張景凱,81年次;張雅婷,85年次; 張景浩 ,94年次),若依行政院98年所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為計算標準,債務人之薪資扣除於各階段中之還款數額,債務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所得支配之生活費用,或已低於行政院所公佈之上開最低生活標準,或與此數額相差無幾【第一階段:30,000-〔9,829+(9,829×3÷2)〕=5,428;第二階段:30000-〔9,829+(9,829×2÷2)=1,0342〕;第三階段:30,000-〔9,829+(9,829÷2)=15,257〕】,足見債務人及其家人均已撙節開支,協助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得以順利履行,堪認聲請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本院核其所提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
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一階段每期新台幣7,500元;第二階段每期新台幣10,500元;第三││階段每期新台幣13,5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29.56%。││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531,312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044,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期至│第25期至│第61期至│││││24期可分│60期可分│96期可│││││配之金額│配金額│分配金額││││││││├──┼───────┼─────┼────┼────┼────┤│1│滙誠第二資產│151488│322│450│579│├──┼───────┼─────┼────┼────┼────┤│2│台新銀行│414566│881│1233│1585│├──┼───────┼─────┼────┼────┼────┤│3│渣打銀行│700363│1487│2083│2677│├──┼───────┼─────┼────┼────┼────┤│4│台北富邦│617419│1311│1836│2360│├──┼───────┼─────┼────┼────┼────┤│5│國泰世華│259286│551│771│991│├──┼───────┼─────┼────┼────┼────┤│6│中國信託│262403│557│780│1003│├──┼───────┼─────┼────┼────┼────┤│7│永豐銀行│200133│425│595│765│├──┼───────┼─────┼────┼────┼────┤│8│澳商澳盛銀行│186212│395│553│711│├──┼───────┼─────┼────┼────┼────┤│9│遠東國際商銀│530197│1126│1576│2026│├──┼───────┼─────┼────┼────┼────┤│10│萬榮行銷│209245│445│623│801│├──┼───────┼─────┼────┼────┼────┤│總計││0000000│7500│10500│13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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