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02號原告 陳仙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秋賢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送達被告阮氏秋賢之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國譯文,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阮氏秋賢離婚等事件,被告為越南國人,且現在國外,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翻譯文件,供本院送達被告,惟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該函已於民國108年8月25日送達於原告(108年8月15日寄存於原告住所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經10日生效,詳卷附送達證書),原告迄未提出,此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