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玥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993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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