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581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58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58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58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58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58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廖亭維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101年7月25日所為之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61-G2H192458號、第裁61-G2H194914號、第裁61-G2H211570號、第裁61-G2H211612號、第裁61-G2H217724號、第裁61-G2H208691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廖亭維(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均因有如附表所示之「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有附表所示違規事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掣單逕行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遂於101年7月25日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開第1張罰單時未開逕行舉發單,且公車格內劃有黃線,伊在上班時間無法移車,又每一張罰單都未開逕行舉發單,才會被開那麼多張罰單,甚至有一天被開2張罰單;伊於6月25日要繳納其中3張罰單之罰鍰,至便利商店查詢結果,才發現被開了6張,一般民眾不會知道那麼多條文,且在同一個地方被開了6張很冤枉,並非不繳納罰鍰,只是認為不應該被開這麼多張罰單,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第11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事件,於應到案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機器腳踏車處600元罰鍰,亦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甚明。
四、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逕行舉發汽車有第5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者,得連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86年1月22日增訂公布第85條之1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56條第1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此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闡明在案。
五、經查:
(一)異議人對於其所有之前揭機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之如附表所示地點停車,為警拍照逕行舉發之事實並不否認,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及違規採證照片各6張在卷可稽,堪認異議人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交通違規行為無誤。
(二)異議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者,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逕行舉發預告單」僅屬告知交通違規異議人違規事實之觀念通知性質,此與交通違規異議人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無涉。亦即舉發預告單之目的,僅係在通知違規之車主已遭告發,嗣後將會收到舉發違規通知單(即俗稱紅單或罰單),以及注意後續處理等情,性質上屬觀念通知之性質,與舉發之程序正當與否無涉,舉發違規之通知,仍以舉發違規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為準,嗣舉發機關將舉發違規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即完成舉發程序而發生效力,查本件舉發通知單,均經原舉發機關委託郵務機關以掛號方式送達至異議人住所,並經異議人本人親自蓋章收受等情,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6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逕行舉發程序,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縱舉發警員未開立「逕行舉發預告單」並夾放在違規車輛上,無阻於本件異議人違規事實之成立。況且車輛駕駛人本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之義務,並應養成守法習慣,尚不得以未接獲違規預告單,而為一再違規受罰之卸責之詞。再由卷附違規採證照片之拍照時間觀之,本件6次拍照逕行舉發時間係在不同時日,前後相隔已逾2小時以上至明,依前開說明,原舉發機關依法就各次分別舉發,自屬有據。又異議人既係考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對於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自應知之甚詳,且應確實遵守,異議人辯稱不知法律云云,無從解免其責,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之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600元,核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處分│違規機車│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罰依據及內容│舉發通知單│裁決書案號│││對象│車號│(民國)│││案號││││││、地點│││││├──┼───┼────┼────┼────┼───────┼─────┼──────┤│1│廖亭維│車牌號碼│101年5月│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25日││││P2F-172│6日15時2│時停車處│罰條例第56條第│警察局中市│裁監稽違字第││││號重型機│4分、│所(公共│1項第1款規定,│警交字第G2│裁61-G2H1924││││車│臺中市育│汽車招呼│裁處罰鍰新臺幣│H192458號│58號(101年7│││││才北路59│站10公尺│600元│(101年6月│月25日本人收│││││號│內)停車││13日本人收│受送達)││││││││受送達)││├──┼───┼────┼────┼────┼───────┼─────┼──────┤│2│同上│同上│101年5月│同上│同上│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25日│││││11日15時│││警察局中市│裁監稽違字第│││││36分、│││警交字第G2│裁61-G2H1949│││││臺中市育│││H194914號│14號(101年7│││││才北路59│││(101年6月│月25日本人收│││││號│││13日本人收│受送達)││││││││受送達)││├──┼───┼────┼────┼────┼───────┼─────┼──────┤│3│同上│同上│101年5月│同上│同上│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25日│││││20日11時│││警察局中市│裁監稽違字第│││││16分、│││警交字第G2│裁61-G2H2115│││││臺中市育│││H211570號│70號(101年7│││││才北路59│││(101年7月│月25日本人收│││││號│││2日本人收│受送達)││││││││受送達)││├──┼───┼────┼────┼────┼───────┼─────┼──────┤│4│同上│同上│101年5月│同上│同上│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25日│││││20日17時│││警察局中市│裁監稽違字第│││││20分、│││警交字第G2│裁61-G2H2116│││││臺中市育│││H211612號│12號(101年7│││││才北路59│││(101年7月│月25日本人收│││││號│││2日本人收│受送達)││││││││受送達)││├──┼───┼────┼────┼────┼───────┼─────┼──────┤│5│廖亭維│同上│101年5月│同上│同上│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25日│││││24日16時│││警察局中市│裁監稽違字第│││││41分、│││警交字第G2│裁61-G2H2177│││││臺中市育│││H217724號│24號(101年7│││││才北路61│││(101年7月│月25日本人收│││││號│││3日本人收│受送達)││││││││受送達)││├──┼───┼────┼────┼────┼───────┼─────┼──────┤│6│同上│同上│101年6月│同上│同上│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25日│││││5日14時│││警察局中市│裁監稽違字第│││││39分、│││警交字第G2│裁61-G2H2086│││││臺中市育│││H208691號│91號(101年7│││││才北路59│││(101年6月│月25日本人收│││││號前│││25日本人收│受送達)││││││││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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