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羅富珠 被告 吳明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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