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告 徐榮廷
林弘曄 徐志蔚 巫琮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告 楊士進
楊鳳玲 林根德 林政雄 廖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182號誣告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實,業經被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現以104年度偵續字第182號偵辦在案。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