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與附表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起至95年1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一: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竊盜│妨害兵役治│││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2│││7月│3月│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刑法第320│妨害兵役治│││防制條例│防制條例│條第1項│罪條例第6│││第10條第│第10條第││條第1項第│││1項│2項││4款│├────┼────┼────┼─────┼─────┤│犯罪日期│民國94年│民國94年│民國94年7│民國94年11│││6月間至│6月間至│月14日至94│月2日│││95年1月│95年1月│年12月29日││││14日│14日│││├─┬──┼────┼────┼─────┼─────┤│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95年度訴│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實││字第2060│字第2060│第696號│第696號││審││號│號││││├──┼────┼────┼─────┼─────┤││判決│95年6月│95年6月│95年9月28│95年9月28│││日期│30日│30日│日│日│├─┼──┼────┼────┼─────┼─────┤│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95年度訴│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決││字第2060│字第2060│第696號│第696號││││號│號││││├──┼────┼────┼─────┼─────┤││判決│95年9月│95年9月│95年11月2│95年11月2│││確定│4日│4日│日│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第2條第│第2條第1│第2條第1││民國九十│1項第3│1項第3│項第3款│項第3款││六年罪犯│款│款││││減刑條例│││││├────┼────┼────┼─────┼─────┤│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1││宣告刑│3月又15│1月又15│月│月│││日│日│││└────┴────┴────┴─────┴─────┘附表二:
┌────┬─────┐│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4月22│││日至95年1│││月14日│├─┬──┼─────┤│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實││第696號││審├──┼─────┤││判決│95年9月28│││日期│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判││第696號││決├──┼─────┤││判決│95年11月2│││確定│日│││日期││├─┴──┼─────┤│合於中華│否,不予減││民國九十│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與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