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柏毅受刑人張維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維哲(下稱被告)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610701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
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犯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林柏毅於民國107年11月8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宜蘭縣○○鄉○○○○路○○巷○○號」之住居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經其母 莊麗美 收受,惟屆期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檢察官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等情,此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檢察官
108年度執助字第176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