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林茂松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賴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各項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各項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