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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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佑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一、二所示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上揭法律明文之定刑限制,即法理上所稱之外部性界限。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50號、第13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惟聲請書附表編號5、9關於「犯罪日期」欄各應更正如本院附表一編號5、9所載),而如附表一編號5、8、11所示之罪,雖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既已具狀表示願與如附表一其餘各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3所示之罪,固曾據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
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另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亦曾據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依前揭說明,仍得依聲請人之主張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依法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一】┌────────┬──────────┬──────────┬──────────┐│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24日│107年3月2日│106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速偵│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3號│字第345號│緝字第14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花原簡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42│107年度原簡字第51││事實審││94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3日│107年7月16日│107年8月2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花原簡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42│107年度原簡字第51││判決││94號│號│號││├────┼──────────┼──────────┼──────────┤││判決│107年5月31日│107年8月17日│107年9月3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7、9至13業│編號1至7、9至13業│編號1至7、9至13業││備註│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6年9月28日下午5││││犯罪日期│時至翌(29)日下午1│107年2月24日│107年1月1日│││時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4號等│第1206號等│字第166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51│107年度原侵訴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52││事實審││號│14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日│107年8月7日│107年8月2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51│107年度原侵訴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52││判決││號│14號│號││├────┼──────────┼──────────┼──────────┤││判決│107年9月3日│107年9月14日│107年9月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7、9至13業│編號1至7、9至13業│編號1至7、9至13業││備註│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1月8日晚間7│107年3月25日凌晨2│107年2月24日至翌(││犯罪日期│時52分為警採尿前回溯│時許│25)日凌晨1時許│││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6號等│字第367號│第2160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52│107年度原易字第141│107年度原訴字第5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日│107年11月29日│107年12月26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52│107年度原易字第141│107年度原訴字第52││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9月6日│107年11月29日│108年1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7、9至13業││編號1至7、9至13業││備註│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5日│107年3月7日│107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60號等│第2603號│第79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52│108年度原訴字第2│108年度原易字第6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8年4月3日│108年5月7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52│108年度原訴字第2號│108年度原易字第66││判決││號││號││├────┼──────────┼──────────┼──────────┤││判決│108年1月28日│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3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7、9至13業│編號1至7、9至13業│編號1至7、9至13業││備註│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13│││├────────┼──────────┼──────────┼──────────┤││││││罪名│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2月25日至翌(││││犯罪日期│26)日上午11時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1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花原簡字第││││事實審││161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8日│││├───┼────┼──────────┼──────────┼──────────┤││││││││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6││││判決││1號││││├────┼──────────┼──────────┼──────────┤││判決│108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7、9至13業││││備註│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附表二】┌────────┬──────────┬──────────┬──────────┐│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30日某時│107年7月2日晚間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50號│字第743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花原簡字第│107年度花原簡字第│││事實審││306號│308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14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花原簡字第│107年度花原簡字第│││判決││306號│308號│││├────┼──────────┼──────────┼──────────┤││判決│107年12月14日│108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4│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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