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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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黎紅春 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9,85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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