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同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84元,
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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