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蕭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相對人連帶清償債務之依據(系爭住院同意書僅約定住院人及連絡人負清償之責,並未約定連帶保證責任)。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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