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