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韓金發┌───────────────────────────────────────────────────┐│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3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黃│台北縣汐止市農會│25,120元│QA00000000│93年12月31日│││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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