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月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祐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素珍